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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处理家庭对残疾成员的虐待和遗弃?-凯发app平台
发布时间:
2009/02/15
残疾人因肢体、言语等各种障碍,需要家庭成员的抚养和照顾。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障较为有限的情况下,家庭承担着照顾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责任。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对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,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行为,有关法律均规定了法律制裁。
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的打骂、捆绑、冻饿、有病不给医治、强迫超体力劳动、限制自由等方式,从肉体上或精神上摧残、折磨的行为。遗弃是对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。对虐待和遗弃行为,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《残疾人保障法》第52条规定,虐待残疾人的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22条的规定处罚,情节恶劣的,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,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,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